为进一步加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近日,天津市公安局发布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调整全市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化品车”)管理措施。此次发布的通告中所指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统称。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通告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每日0时至6时禁止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根据通告规定,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区域属于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确须进入以下限制通行区域通行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确保交通安全。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