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劳驾驶是导致货车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也因此,现行交通法对疲劳驾驶的惩罚力度很重,一旦判定该行为成立,即扣6分,罚款200元。一年内出现2次疲劳驾驶,说卡友面临失业危险,一点也不夸张。
疲劳驾驶判罚较重,判罚依据似乎很明确: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规定,日间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时间超过2小时,即定性为疲劳驾驶。这其中日间和夜间范围相对量化明确,夜间为22时至次日6时,其他时间则属于日间。那么问题来了,如何定性连续驾驶?如果一个人在高速路上一口气跑了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则当然属于疲劳驾驶。但现实中对“连续驾驶”的认定却存在很大模糊空间,笔者可以一口气提出数种疑问:1.我路上堵车,走走停停的,但又不能一次停20分钟再走,那么连续4小时从何时开始算起?2.我的车连续行驶了4个小时以上,但是两个司机轮换开,行车记录仪还是显示疲劳驾驶,那到底会不会处罚?毕竟GPS显示的停车时间没到20分钟。3.如果服务区满了,停不了车了,没法休息该怎么处理?卡友的疑问其实主要聚焦在疲劳驾驶的判断依据上,是依据人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还是GPS连续运营超过4小时,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警惕GPS行车记录仪坑你
如果是一人驾驶,执法人员判断卡友是否疲劳驾驶,靠的就是GPS行车记录仪中的数据。其原理是车辆熄火处于静止状态持续20分钟以上,即行车记录仪不再处于运行状态,才可重新计算连续行驶时间。如果卡友遇到堵车,走走停停,但车辆一直处于启动状态,行车记录仪自然也一直计时运行,就会累计计算时间。此时,哪怕堵车半个小时,但卡友因为取暖等原因未熄火,也会面临超4个小时的疲劳驾驶风险,不符合连续休息时间规定。严格来说,该种衡量方式与卡友是否真的处于休息状态无关。所以上述方式就很容易把卡友置于尴尬境地,“我已经开了三个半小时了,但找不到停车场”,“我已经开了三个半小时了,但路上堵车,车辆断断续续的行走,就是没有堵到熄火长时间等待的程度”,都会让卡友面临疲劳驾驶的风险。可能有卡友会说了,驾车不能超4小时,超1秒都不行,都会被定性为疲劳驾驶。GPS行车记录仪就是一种机械的计时方式,的确超1秒都不行,就需要卡友算好时间,提前寻找合适的场地停车休息。如果是两个人轮换驾驶,在现实中被判定疲劳驾驶的可能性较小,但该项执法标准在现实中略显模糊,有些地方就以行车记录仪数据为参考,不管一个人还是两个人,超了四小时就会对驾驶员处罚。但更多时候,两个人驾驶时,执法人员依据人来判定,默认为轮换开车,不会做出处罚。不过如果两个人中的一个未取得驾驶资格证,则肯定又变成了以记录仪为主。假设某位卡友的行车记录仪显示连续行车7个小时,但车上的两个人均具有驾驶资格,理论上可以每人开车3.5个小时,但现实中会不会一个人开了4.5个小时,另一个人开了2.5个小时,可能性完全存在。这也是为嘛有些地方不以“人”作为参考依据去执法的原因。总之,当前对疲劳驾驶的认定标准确实有很多模糊的地方,执法标准亟需明确,需要对该条款作详细解读,让卡友熟知规则,才能做到提前合理规划休息时间。
▎跨日间和跨夜间疲劳驾驶判断方法
也有些卡友提出疑问,日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不超过2小时,那跨越日间和夜间的时间段,连续驾驶时间怎么计算?其实该问题量化标准非常清晰,晚上10点开始进入夜间计算时间段,那么:第一,不管某卡友晚上几点开始驾车上路,驾驶时间都不能超过晚上12点,因为一旦超过就突破了夜间行车不能超过2小时的上限(10点-12点),就属于疲劳驾驶。第二,“日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不超过2小时”,这两者是个“或”的关系,即便是跨时间段行驶,也不能违反其中的任何一个规定,不管何时何地一次性驾驶时间不能超过4小时。举例来说,假设某卡友下午六点半开始上路行驶,到晚上11点才在服务区停车休息,似乎日间驾车没有超过4小时,夜间驾车也没有超过2小时,但连续驾驶时间却超过了4小时的上限,即是非常明显的疲劳驾驶。所以,处于日间和夜间交替时间段驾车的卡友要牢记,驾车累计时间不能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时间不能晚于夜间12点。这也是笔者所说的法律条款并不清晰的地方,给人钻空子的空间。严格来说,笔者的上述举例既没有违反日间行驶规则,也没有违反夜间行驶规则。如果法律条款变更为“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其中夜间连续驾车不能超过2小时”,让日间和夜间之间具有包含关系,就不会给人咬文嚼字的空间。当法律条款并不清晰时,各地执法机关基本上按常识来操作,即不管哪个时间段驾车都不能连续超过4个小时。
▎温馨提示
当货车熄火后,有内置电池的行车记录仪还可能会继续工作一断时间,延时关机,所以卡友需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设备是否有该功能。如果有,就不能卡点去根据手机上的时间计算是否达到了20分钟,否则就容易碰到超一秒都不行的尴尬。